民法典有关婚姻继承规定亮点解析

时间:2020-8-17 21:35:13 来源:脑干脑炎

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堪称维护公民和各类组织合法权益的“葵花宝典”!《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继承的规定最接地气,与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王律师不揣浅陋,就其中的亮点进行解析。

一、阻遏冲动式离婚,30天内可撤回。

据权威机构统计,从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即申即离的现状。

第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一个30日被媒体形象地称之为“冷静期”,意思是对于并非基于深思熟虑,而是因某种突发事件导致婚姻双方产生协议离婚的冲动,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30日之后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是只要符合规定,当场就可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没有补救的时间。不过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对于那种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去意已决,一天都不想等待的申请者来说,有欠公平。

二、诉讼离婚又增加一种应判离婚的情形

现《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的一方,在协议离婚走不通、欲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婚姻状况符合上面的一种,原告似乎就能据此法官一判出苦海,但审判实践表明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原因在于受害方举证困难,即使千辛万苦费尽心思勉强举证,也不足以让法官确信满足了以上所列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有鉴于此,《民法典》深察民苦,增加了第条第5款。该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该条款表述的内容看,清清爽爽,举证相对容易多了,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根据年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的禁止结婚,但对该规定一直争议不断。以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禁止此类人士结婚,立法者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证婚姻质量和优生优育,但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至今在医学上也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该无效事由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有鉴于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何为重大疾病?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年联合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所列的30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症、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四、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是多年来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最纠结,也是社会反响最为强烈的问题。这个情况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王律师对此要稍费笔墨。

于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的出台背景是针对当时夫妻双方恶意逃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多见,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虽然这个条款便于法官认定夫妻债务,但几乎一刀切的做法(该条款虽然有除外的规定,但非举债方对于借债一事往往是局外人,要其“自证清白”委实“太南(难)了!”),很容易损害未举债配偶样的利益,令婚姻充满风险。全国出现了“反对24条联盟”,称“防火防盗防配偶”,“婚姻有风险,领证须谨慎”。甚至有的学者将该条评价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离婚前及离婚过程中伪造、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后果无疑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为了遏制这种不法行为,最高法院后续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司法解释,在保护夫妻之外的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兼顾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严格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而有助于保护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举证不力的后果自然就由债权人承担。如此未举债配偶一方从连带清偿到无债一身轻。这个规定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本沿用了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第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更明确

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现行规定与《民法典》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后者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更加明确,且而且贯彻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六、扩大了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式规定,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代之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种高度概括性的表述。之所以从列举式改为抽象的概括式,原因很简单,因为现在公民财产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连虚拟的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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