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医院未向病人披露潜在风险被判担责》文章在网络引发热议。
据5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报道,医院收治一名疑似手足口病患儿后,建议家属转院治疗,但未告之该病的高危风险。两天医院治疗,不治身亡。患者家属遂以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医院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3元。
报道称,雷某、冉某系夫妻关系,雷某某系二人之子。年10月16日,雷某某因发热、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开药后回家观察。次日16时许,因病情严重,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建议转院治疗。由于当时雷某某的状况较好,医生并未将手足口病的高危风险告知雷某某的父母。雷某、医院安排的救护车辆,医院,雷某某于年10月18日凌晨2时入院治疗,同日8时许,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雷某某医院的医疗过失共同导致,其中自身疾病为主要因素,医疗过失为次要因素。石柱县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重新作出鉴定意见认定:石柱县医院在对雷某某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雷某某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
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柱县医院在诊断出雷某某疑似手足口病后,通知其转院,但是并未明确告知其手足口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导致患者家属未作出合理的判断,属于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雷某、冉某对雷某某的病情发展没有全面的了解,因而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医院存在过错,依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医院赔偿雷某、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丧葬费等共计.73元;驳回雷某、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石柱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此事件引发业界热议,有网友评论道:
总结一下:医生判断病情重,要求转院,安排救护车,医院。自己认为孩子看着不错,耽误治疗,医院,这是中国的病人。
做医生真难,说了高位风险会被认为危言耸听,不说,又要担责。
医生不需要懂看病,关键要懂法律,知道如何免责。
就算医生告知了,如果没黑字白纸地写下来,家属铁了心要告你,医生拿的出证据吗?
好比感冒也可以死人,是可以造成心肌炎,然后心律失常挂掉,但是低概率事件,墨菲事件无法避免,法律本应该保护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
黄律师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在医疗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检查或者手术风险的告知义务。
[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以柯萨奇A组16型(CoxA16)、肠道病毒71型(EV71)多见)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多发生于学龄前儿童,尤以3岁以下年龄组发病率最高。病人和隐性感染者均为传染源,主要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密切接触等途径传播。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少数病例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障碍等,多由EV71感染引起,致死原因主要为脑干脑炎及神经源性肺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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